【概述】
一審論想像競合之輕重數罪,經二審認應分別論罪(非想像競合)而撤銷改判,其中重罪之情節已較一審為輕,除非第一審判決量刑失輕,否則,二審若就重罪部分諭知較重於一審判決之刑,即有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刑事判決】
「刑法第55條之想像競合犯,係將被告以一行為所觸犯數罪名,從其最重之罪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被告之行為是否係觸犯數罪名,或僅觸犯該最重之罪名,於形式上所論處之罪名雖無差異,但實質上所含刑罰輕重之程度,顯有不同。
故第一審判決認定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輕重數罪,俱能證明而從一重之罪名論科;被告上訴於第二審法院,第二審認定該數罪名一部分非係想像競合關係,而應分別論罪,雖因第一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將之撤銷改判,
但此時第二審所認定之重罪情節已較第一審為輕,且科刑已不受輕罪所定最輕本刑之限制。除非第一審判決量刑失輕,否則,第二審判決就重罪部分,諭知較重於第一審判決之刑,自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故第一審判決認定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輕重數罪,俱能證明而從一重之罪名論科;被告上訴於第二審法院,第二審認定該數罪名一部分非係想像競合關係,而應分別論罪,雖因第一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將之撤銷改判,
但此時第二審所認定之重罪情節已較第一審為輕,且科刑已不受輕罪所定最輕本刑之限制。除非第一審判決量刑失輕,否則,第二審判決就重罪部分,諭知較重於第一審判決之刑,自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65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55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
【關鍵字】
想像競合、數罪併罰、不利益變更禁止、罪刑相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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