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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日 星期六

以遺囑指定分割方法或定應繼分附有停止條件,與遺贈附有停止條件之差異

【概述】

◎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分割遺產方法,附有停止條件者
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應繼分,附有停止條件者
(停止條件針對被繼承人所遺遺產所為)
屬以遺囑處分遺產之方式


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
(停止條件非針對被繼承人所遺遺產所為)
遺贈


【民事判決】

「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87條、第1200條定有明文。
倘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分割遺產方法或指定應繼分,附有停止條件者,亦屬以遺囑處分遺產之方式,應為相同之解釋,此與遺囑以不能之給付為內容者不同。
查第三遺囑記載謝楊美、楊靜心等3人、楊三川、楊五丒、楊裕印須為A行為,楊三益始須移轉1189地號土地,亦為原審認定之事實。
果爾,謝楊美等人應為之A行為,既非就楊新朝所遺遺產所為,是否屬楊新朝以遺囑處分遺產之內容?或僅係遺囑所附停止條件?能否以該行為無從由楊新朝以意思表示為之,認遺囑為無效?非無再事斟酌審究之必要。原審就此未詳加調查審認,逕以該遺囑以不能給付為遺囑客體,認其為無效,並嫌速斷。」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45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200條


【關鍵字】

遺囑、分割方法、應繼分、遺贈、附有停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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