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私人違法錄音(影)所取得之證據,非因國家機關對私人基本權之侵害(不可歸責於國家機關),自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或類推適用可能。
為避免法院因調查該證據結果,過度限制他人之隱私權或資訊隱私權,應視:
[該證據內容屬於隱私權之核心領域]→權衡審查
法院調查該證據之手段造成隱私權或資訊隱私權受侵害之程度與所欲達成發見真實之公益目的
依適合性、必要性及相當性原則妥為權衡審查。
[該證據內容非屬於隱私權之核心領域]→最小侵害方式調查
法院得使用最小侵害之法定調查方式,在待證事實之必要範圍內,限制私人之隱私權或資訊隱私權。
→例如,以不公開審理方式勘驗,並禁止勘驗結果對外公開,或裁判書遮隱直接或間接足資識別權利人之相關個資或隱私內容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法則等相關規定,係為防止國家機關以違法侵害人民基本權方式取得證據,故其規範對象係以國家機關為限,並不及於私人。
不可歸責於國家機關之私人違法錄音(影)所取得之證據,既非因國家機關對私人基本權之侵害,自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或類推適用可能,如其內容具備任意性者,自可為證據。
且刑事訴訟法與刑事實體法各有不同之功能,因私人違法錄音(影)而受法益侵害之私人,已因刑事實體法之設而受有保護,不能謂法院仍須片面犧牲發見真實之功能,完全不能使用該錄音(影)內容作為證據,始已完全履行國家保護基本權之義務或不致成為私人違法取證之窩贓者。
惟為避免法院因調查該證據結果,過度限制他人之隱私權或資訊隱私權,應視該證據內容是否屬於隱私權之核心領域、法院調查該證據之手段造成隱私權或資訊隱私權受侵害之程度,與所欲達成發見真實之公益目的,依適合性、必要性及相當性原則妥為權衡審查。
如非隱私權核心領域內容,法院為達成發見真實之公益目的要求,自得使用最小侵害之法定調查方式(例如,以不公開審理方式勘驗,並禁止勘驗結果對外公開,或裁判書遮隱直接或間接足資識別權利人之相關個資或隱私內容),在待證事實之必要範圍內,限制私人之隱私權或資訊隱私權。」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94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關鍵字】
私人違法取證、證據排除法則、隱私權、核心領域、權衡審查、最小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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