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遺囑人撰寫遺囑將財產遺贈予外國人,應留意「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民事判決】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此觀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土地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自明。違反強制規定之法律行為,即屬法律不能,應為無效。
查張福金於系爭遺囑固表明將其僅有在台房地遺贈上訴人,惟自張福金八十四年二月八日書寫該遺囑起至其八十五年四月五日死亡發生繼承時,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而加拿大與我國間就土地權利之取得、喪失並無任何互惠條件,加拿大人民亦不得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有內政部七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台內地字第七二七六五四號函附『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可稽,不論上訴人係大陸地區人民或因移民加拿大而為加拿大人民,系爭遺囑自書立起至本件繼承發生時,均屬遺贈不能而無效,不因繼承發生三年後迨八十八年三月間加拿大經內政部增列於『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中而回復其效力。」
查張福金於系爭遺囑固表明將其僅有在台房地遺贈上訴人,惟自張福金八十四年二月八日書寫該遺囑起至其八十五年四月五日死亡發生繼承時,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而加拿大與我國間就土地權利之取得、喪失並無任何互惠條件,加拿大人民亦不得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有內政部七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台內地字第七二七六五四號函附『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可稽,不論上訴人係大陸地區人民或因移民加拿大而為加拿大人民,系爭遺囑自書立起至本件繼承發生時,均屬遺贈不能而無效,不因繼承發生三年後迨八十八年三月間加拿大經內政部增列於『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中而回復其效力。」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17號民事判決)
【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
【關鍵字】
遺囑、遺贈、外國人、平等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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