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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6日 星期四

環保局柴油汽車排氣煙度檢驗報告,屬刑法第211條之公文書

【概述】

環保局柴油汽車排氣煙度檢驗報告,屬刑法第211條之公文書。


【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212條所稱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依立法理由之說明,係指與謀生有關,或為一時之方便,其偽造、變造之結果於公共信用之影響較輕者而言。
本件系爭檢驗報告〔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柴油汽車排氣煙度檢驗報告〕係依據環保署95年1月16日公告之『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適用於柴油車之排氣黑煙(污染度%)檢驗,其權責單位為各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本案為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並委託民間檢驗單位(本案為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驗,其依法在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為表明該受檢之柴油車輛其排氣黑煙業已檢驗合格之證明文件,應屬刑法第211條之公文書
且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系爭檢驗報告是連同行車執照影本,並填具入場通行證申請單,向台塑安衛中心申請,作為車輛進入六輕工業區之通行許可之用,並非交與申請人隨身攜帶作為謀生及一時便利之用,變造之結果於公共信用之影響非輕,而與刑法第212條所稱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有別
原審本於相同之法律見解,認系爭檢驗報告非屬為謀生及一時便利起見之刑法第212條特種文書,而論行使變造公文書罪,並無理由不備、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211條、刑法第212條


【關鍵字】

排氣檢驗報告、委託民間單位、公文書、特種文書、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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