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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6日 星期四

對於共同行為人沒收犯罪工具,並無責任共同原則之適用

【概述】

對於共同行為人沒收犯罪工具,並無責任共同原則之適用。


「責任共同原則」,乃因行為人就共同犯行存有相互利用及補充關係,且與行為結果具因果支配關連,必須同負其責,而對行為人論處共同正犯之「罪責」而言。


【刑事判決】

「所謂『責任共同原則』,乃因行為人就共同犯行存有相互利用及補充關係,且與行為結果具因果支配關連,必須同負其責,而對行為人論處共同正犯之『罪責』而言。
至於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犯罪工具沒收,因刑事沒收新制業將犯罪工具之沒收,定性為刑罰或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並非從刑,是對於共同行為人沒收犯罪工具,並無責任共同原則之適用
是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共同正犯皆為犯罪行為人,犯罪工具不問屬於共同正犯何人所有,法院均得斟酌個案情節,不予沒收,或僅對共同正犯之所有者,或對部分或全部共同正犯,諭知沒收、追徵,即足達預防、遏止犯罪及禁止犯罪行為人財產權濫用之立法目的,無庸對同案其他共同正犯併諭知沒收、追徵非其所有之犯罪工具。」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25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38條


【關鍵字】

共同正犯、犯罪工具、沒收、責任共同原則、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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