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未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於行為時縱不具正常之意思能力,惟如未達上述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程度,要難謂其意思表示無效。
【民事判決】
「按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民法第七十五條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旨在兼顧表意人權益及交易安全,在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民法第十五條、增訂之同法第十五條之一等規定施行前,未受禁治產宣告之成年人,即非無行為能力人,其所為之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屬有效,僅於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方得謂為無效。
而所謂無意識,係指全然無識別、判斷之能力;
此項規定,旨在兼顧表意人權益及交易安全,在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民法第十五條、增訂之同法第十五條之一等規定施行前,未受禁治產宣告之成年人,即非無行為能力人,其所為之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屬有效,僅於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方得謂為無效。
而所謂無意識,係指全然無識別、判斷之能力;
精神錯亂,則指精神作用發生障礙,已達喪失自由決定意思之程度而言。
故未受禁治產宣告之成年人,於行為時縱不具正常之意思能力,惟如未達上述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程度,要難謂其意思表示無效。
被上訴人為成年人,縱被診斷患有雙相情感性疾病,惟未受禁治產之宣告,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簽立系爭保管條時,如未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狀態,即難謂其意思表示無效。原審未遑細究,徒憑彰基醫院謂其精神耗弱,即認被上訴人所為之意思表示無效,未免速斷。」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994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75條、民法第15條
【關鍵字】
行為能力、無意識、精神錯亂、正常之意思能力、意思表示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