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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1日 星期二

單純之沈默,則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

【概述】

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若單純之沈默,則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


【民事判決】

「按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若單純之沈默,則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
查國防部政戰局曾收受陳玉利所發是否行使系爭房屋先買權之通知;且於收受力悅公司邀請參與都市更新之函文後,表示無法配合參與;並經陸軍司令部函文指示,就李震華等人自辦都市更新之訴求,釋復相關處理原則,固為原判決所認定。惟國防部政戰局繼受擔任448地號土地之管理機關,對於原管理機關核准興建眷舍及房屋輾轉讓與之情形,均不明瞭,其於收受上開通知或函文後,僅未立即表示系爭房屋欠缺合法占有權源,似屬單純沈默,倘無特別情事,能否逕認其已默示同意借用448地號土地予陳玉利,而與之成立B使用契約,非無疑義。」


「甲○○主張:兩造間勞動僱傭契約關係仍存在之事實,為四季幼兒園所否認,辯稱:其於109年7月13日通知甲○○終止兩造間勞動僱傭關係,甲○○未表示不同意,應已默示同意終止。縱未同意,其亦得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終止云云,為甲○○所否認。按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若單純之沈默,則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65號判決參照)。
查四季幼兒園並未舉證證明甲○○單純之沈默(未表示不同意),有何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其為終止兩造間勞動僱傭關係之意思表示,揆之上開說明,自不得徒以甲○○單純沈默未加異議之情,遽認其已默示同意終止兩造間勞動僱傭關係。四季幼兒園此部分所辯,並無可採。」


【法條】



【關鍵字】

單純沉默、特別情勢、默示之意思表示、社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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