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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2日 星期日

本票發票人就本票上應記載事項之填寫,不論絕對或相對應記載事項,不以發票人自己填載為必要

【概述】

按本票發票人就本票上應記載事項之填寫,不論絕對或相對應記載事項,凡自行決定效果意思後,再囑託他人據之完成票據行為者,或授權他人於代理權限內,由該他人自己決定效果意思,並以本人名義完成票據行為,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者,皆無不可,不以發票人自己填載為必要。


本票上應記載事項之填寫,可由他人填載:

1.發票人自行決定效果意思後,再囑託他人據之完成票據行為。

2.發票人授權他人於代理權限內,由該他人自己決定效果意思,並以本人名義完成票據行為,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



【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系爭本票之金額係伊經上訴人同意後填寫,再由上訴人簽名交付予伊,伊受領系爭本票時,其上必要記載事項均已完成。上訴人前持其個人及其女簽發之支票向伊借款,因有屆期未付款退票情事,上訴人為確保其女之信用狀況,乃商請伊以系爭本票換回原交付之支票,系爭本票非無原因關係存在等語,資為抗辯。……
按本票發票人就本票上應記載事項之填寫,不論絕對或相對應記載事項,凡自行決定效果意思後,再囑託他人據之完成票據行為者,或授權他人於代理權限內,由該他人自己決定效果意思,並以本人名義完成票據行為,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者,皆無不可,不以發票人自己填載為必要
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私文書經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推定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3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系爭本票上所蓋上訴人之印文,係屬真正,於被上訴人提出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已記載如附表「票面金額」欄所示金額完備,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原審認上訴人〔指發票人〕就其主張未有囑託他人代書、授權他人填載系爭本票金額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任,並無違誤。上訴論旨謂原審違反舉證責任分配法則,並就原審認定事實,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


【關鍵字】

本票、應記載事項、填寫、票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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