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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9日 星期日

勞動遭調職後職務內容若有重大變更,關於績效考核、教育訓練、工作條件是否相當

【概述】

倘該勞工因工作內容有重大調整,所訂績效目標無法立即達成,應視具體情形,妥為衡量、調整,尚不得逕以原訂績效目標作為勞工績效考核評分之唯一標準。


勞工遭調職後之職務內容有重大變更,應留意:

(1)雇主是否有對勞工為教育或訓練?
(2)雇主所訂定之業績目標,有無考量勞工職務內容變動因素?
(3)調職後是否妥為人力配置及監督,或為員工教育訓練提升良率,其具體情形為何?
(4)雇主對勞工有無施以改善計畫?如有,其成效如何?


調動後職務(月薪僅2萬6316元)與勞工原職務(年薪100萬元)之工作條件似顯不相當,似應留意:

(1)勞工拒絶該操作職務,是否有正當理由?
(2)能否僅因雇主曾提供該職務予勞工,即謂其已盡保護勞工之各種手段,而認其終止系爭契約,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民事判決】

「勞工與雇主協議達成之各項績效目標,固可作為考評該勞工績效之標準;惟倘該勞工因工作內容有重大調整,所訂績效目標無法立即達成,應視具體情形,妥為衡量、調整,尚不得逕以原訂績效目標作為勞工績效考核評分之唯一標準。……
上訴人主張:伊原於新竹廠任專案經理,負責「PET環保膜料開發」之研發,相較於被調任之印刷部門,工作面相為監督管理印刷現場、掌控印刷工單之交期、產量,其重心為作業人員調配、機台操作,兩者大相逕庭,且被上訴人於伊甫上任即要求高於歷往產能等語,並提出月報為證…。倘若為實,上訴人調職後之職務內容似有重大變更,則被上訴人就該調動之職務,是否有對上訴人為教育或訓練?其所訂定之業績目標,有無考量上訴人職務內容變動因素?所稱上訴人調職後未妥為人力配置及監督,或為員工教育訓練提升良率,其具體情形為何?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有無施以改善計畫?如有,其成效如何?均攸關上訴人對於所擔任之工作是否確屬不能勝任之判斷,自應詳為調查審認。乃原審未予細究,徒以上訴人調任印刷部及生管部經理後,甫3個月未達績效目標,即謂其不能勝任工作,自嫌速斷。
㈢原審固認定被上訴人於終止系爭契約前,曾提供操作生產線機器、設備之工作予上訴人,經上訴人拒絕等情。惟上訴人主張:伊原本年薪100萬元,被上訴人提供之上開操作職務月薪僅2萬6,316元等語,並提出被上訴人之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為證果爾,該操作職務與上訴人原職務之工作條件似顯不相當,似此情形,上訴人拒絶該操作職務,是否有正當理由?能否僅因被上訴人曾提供該職務予上訴人,即謂其已盡保護勞工之各種手段,而認其終止系爭契約,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非無再予研求之餘地。


【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


【關鍵字】

調動、職務內容有重大變更、工作條件、績效目標、教育訓練、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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