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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2日 星期三

各種假別下雇主仍有工資續付義務,乃是民法對價等值之修正,避免勞工為生計而怯於請假

【概述】

關於特別休假、產假、產檢假、陪產檢假、陪產假、喪假、婚假、會務假(公假)、生理假之工資(薪資)照給或減半發給,以及公傷病假期間按原領工資補償,雖然勞工未提供勞務給付,其對雇主仍有工資請求權存在,此時雇主有工資續付義務,乃民法「對價等值」原則之修正,以免勞工為生計而怯於行使上開法律賦予之休假權利


【民事判決】

「關於特別休假、受僱六月以上之產假、產檢假、陪產檢假、陪產假、喪假、婚假、會務假(公假)期間工資(薪資)應照給、公傷病假應按原領工資予以補償,受僱未滿六個月產假、生理假期間之工資(薪資)應減半發給,哺(集)乳期間視為工作期間,為勞基法第39條前段、第50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2款、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2項、第15條第6項、第18條第3項、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第3條、第6條、第8條、工會法第36條第1項所明定。揭櫫各該規定之立法理由,乃立法者考慮回復勞工身心疲勞、雇主照顧義務、母性保護、家庭照護需要、勞工生活需求、性別特質、勞動團結權保障等因素,規定於一定條件下,縱勞工未提供勞務給付,其對雇主仍有工資請求權存在,此時雇主有工資續付義務,此乃民法「對價等值」原則之修正,以免勞工為生計而怯於行使上開法律賦予之休假權利。工資照給乃勞基法所訂之最低勞動條件,具有強制性,以保障勞工免於因未出勤而產生經濟上不利益,雇主不得再考量「勞工出勤」此一因素,減損勞工之工資,否則有違上開規範意旨。」


【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43條


【關鍵字】

對價等值原則、請假、特別休假、產假、產檢假、陪產檢假、陪產假、喪假、婚假、生理假、公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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