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不諳法令之勞工誤認係定期勞動契約,並於期滿後自動辦理交接手續而離職,其並無可能為終止權之發動,而片面表示終止勞動契約,是勞雇雙方自無可能就勞動契約是否合意終止達成意思表示之一致。
嗣後亦難以勞工於合約期滿後亦未再提供勞務,或就續約問題或僱傭關係是否存在未表示爭執,即認勞工有終止勞動契約之默示意思表示,而推認兩造已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民事判決】
「查,兩造分別簽立服務期間自110年10月16日至111年4月15日之系爭A服務合約,並於前開合約期滿後之111年4月20日再簽立服務期間自111年4月16日至111年7月15日之系爭B服務合約,系爭A、B服務合約自形式上觀之,不諳法令之勞工均會誤認係定期勞動契約,並於期滿後自動辦理交接手續而離職,被上訴人並無可能為終止權之發動,而片面表示終止勞動契約,是兩造自無可能就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是否合意終止達成意思表示之一致;
嗣後亦難以上訴人於系爭B服務合約期滿後亦未再提供勞務,或就續約問題或僱傭關係是否存在未表示爭執,即認上訴人有終止勞動契約之默示意思表示,而推認兩造已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是被上訴人抗辯兩造已明示或默示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云云,洵屬無據。」
【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9條
【關鍵字】
誤認、定期契約、合意終止、不諳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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