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雇主於111年8月4日向勞工預告終止(終止生效日為111年8月15日),勞工於111年8月8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雇主為終止之意思表示在前,未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
【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於111年8月4日當面通知上訴人兩造之勞動契約自同年月15日起終止,上訴人則拒絕於新進人員面談紀錄表簽名之事實,除為兩造所不爭執外(見四、㈢),並有該新進人員面談紀錄表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35至137頁),則被上訴人所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係以對話為之,並經上訴人即時了解,而於111年8月4日發生效力之事實,應堪認定。上訴人雖於同年月8日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惟被上訴人前此已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並發生效力,嗣兩造間之勞動契約自同年月15日起終止,係因預告期間屆滿所致,並非被上訴人於調解期間另有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是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云云,洵無可採。」
惟被上訴人前此已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並發生效力,嗣兩造間之勞動契約自同年月15日起終止,係因預告期間屆滿所致,並非被上訴人於調解期間另有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是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云云,洵無可採。」
【法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
【關鍵字】
冷卻期、調解期間、預告終止、勞資爭議調解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