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民法第1224條就特留分算定之規範,自非屬於民法第1153條第2項之除外規定。
[民法第1153條第2項]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定其內部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應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民事判決】
「按民法第1153條第2項就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定其內部關係,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應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所謂法律另有規定,指法律另有排除之規定,查我國現行民法採法定繼承主義,有關遺產繼承人之應繼分,於其第5編第1章已為明定,至同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自由處分遺產,係為保護法定繼承人而對被繼承人之遺囑自由加以限制,非賦予遺囑人變更法定應繼分之權利,此見同法第1223條規定,係以應繼分一定比例定特留分即明,是同法第1224條就特留分算定之規範,自非屬於民法第1153條第2項之除外規定。」
【法條】
民法第1153條第2項、民法第1224條
【關鍵字】
被繼承人之債務、應繼分、比例分擔、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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