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勞基法第21條第1項雖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然此僅在規範法定最低工資標準,並未排除同法第2條第3款、第24條等強制規定之適用。
雇主應依延長工作時間計算加班費,不因其與勞工約定之每月工資所得,未低於基本工資及依基本工資加計加班費之工資總額,而遽謂其無違反修正前勞基法第24條等規定之給付義務。
【民事判決】
「衡諸勞基法係規定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為保障勞工之權益,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並不得低於該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勞基法第21條第1項雖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然此僅在規範法定最低工資標準,並未排除同法第2條第3款、第24條等強制規定之適用。
因此,日統公司應依王承豐等9人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出勤日延長工作時間計算加班費,不因其與勞工約定如附表三所示之每月工資所得,未低於基本工資及依基本工資加計加班費之工資總額,而遽謂其無違反修正前勞基法第24條等規定之給付義務。
又根據日統公司與勞工間所為如附表三所示計薪方式之約定,司機出車趟次僅係薪資結構計給項目之一環,有關勞雇雙方之薪資給付約定,仍屬按月計酬之方式。是以,日統公司辯稱:兩造間之勞動契約為按件計酬,不論勞雇雙方如何約定薪資計算方式,只要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即符合勞基法之基本規範云云,為不足採。
⑶查王承豐等9人之平日工資,應以每月基本工資加46趟次之里程獎金、載客獎金及清潔獎金為每月工資,再以每月工資除以30日為平日工資,已如前述。次依兩造不爭執事項㈢所載之事實,可知兩造所保存王承豐等9人之每月薪資所得明細未盡完整。參諸105年12月21日修正前勞基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日統公司負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並保存工資清冊5年之法定義務,則日統公司就王承豐等9人起訴回溯前5年內,未予完整保存工資清冊並記入之里程獎金、載客獎金、清潔獎金等空白部分,即應承擔其無法舉證之不利益。是以,本院斟酌王承豐等11人主張本件不區分平日、例假日、國定假日,而以有利於日統公司之平日加班費計算方式,計算本件日統公司應給付之加班費及薪資總額明細(見本院卷二第367至441頁)……綜上,日統公司應給付、已給付王承豐等9人之工資總額如附表四所示,則王承豐等11人主張日統公司尚積欠如附表四「尚積欠加班費」欄所示之加班費,要屬可信。」
因此,日統公司應依王承豐等9人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出勤日延長工作時間計算加班費,不因其與勞工約定如附表三所示之每月工資所得,未低於基本工資及依基本工資加計加班費之工資總額,而遽謂其無違反修正前勞基法第24條等規定之給付義務。
又根據日統公司與勞工間所為如附表三所示計薪方式之約定,司機出車趟次僅係薪資結構計給項目之一環,有關勞雇雙方之薪資給付約定,仍屬按月計酬之方式。是以,日統公司辯稱:兩造間之勞動契約為按件計酬,不論勞雇雙方如何約定薪資計算方式,只要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即符合勞基法之基本規範云云,為不足採。
⑶查王承豐等9人之平日工資,應以每月基本工資加46趟次之里程獎金、載客獎金及清潔獎金為每月工資,再以每月工資除以30日為平日工資,已如前述。次依兩造不爭執事項㈢所載之事實,可知兩造所保存王承豐等9人之每月薪資所得明細未盡完整。參諸105年12月21日修正前勞基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日統公司負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並保存工資清冊5年之法定義務,則日統公司就王承豐等9人起訴回溯前5年內,未予完整保存工資清冊並記入之里程獎金、載客獎金、清潔獎金等空白部分,即應承擔其無法舉證之不利益。是以,本院斟酌王承豐等11人主張本件不區分平日、例假日、國定假日,而以有利於日統公司之平日加班費計算方式,計算本件日統公司應給付之加班費及薪資總額明細(見本院卷二第367至441頁)……綜上,日統公司應給付、已給付王承豐等9人之工資總額如附表四所示,則王承豐等11人主張日統公司尚積欠如附表四「尚積欠加班費」欄所示之加班費,要屬可信。」
【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關鍵字】
薪資統包、有利勞工見解、加班費、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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