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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9日 星期六

民事訴訟法第二審程序並無禁止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之規定,案件若發回更審仍得擴張上訴聲明


【概述】

民事訴訟法第二審程序並無禁止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之規定,故上訴人在第三審法院為發回或發交後之第二審程序,仍得擴張上訴聲明。


例如:
上訴人起訴請求1億5千萬元,一審全部敗訴,二審就其中1千萬提起上訴仍遭駁回,復就該1千萬提起上訴三審,如經發回更審,該上訴人仍得於更審(二審)擴張上訴聲明。亦即未提起上訴之1億4千萬元,並不因未上訴或更審而確定。


【民事判決】

「相對人對於再抗告人侵害其專利權所提本案訴訟,經台北地院以九十五年度智字第一九號判決相對人全部敗訴;嗣相對人就其請求一億五千萬元中之一千萬元提起第二審上訴,仍經智慧財產法院以九十八年度民專上字第四五號駁回相對人上訴,但相對人就其敗訴之一千萬元提起第三審上訴等情,復經再抗告人提出上開判決為證。
查相對人雖僅就其假扣押請求之一億五千萬元中之一千萬元部分提起上訴,但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二審程序並無禁止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之規定,故上訴人在第三審法院為發回或發交後之第二審程序,仍得擴張上訴聲明,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結論可參,可見相對人雖僅就一千萬元提起第三審上訴,如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相對人於第二審程序中並非不得擴張上訴聲明,難認相對人尚未上訴部分,已經敗訴確定
再抗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不符合首揭說明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之要件。準此,再抗告人聲請就關於准予假扣押再抗告人財產超過一千萬元部分及命再抗告人供擔保超過一千萬元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部分均予撤銷,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仍有未合,因而維持台北地院所為駁回再抗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關鍵字】

擴張上訴聲明、發回更審、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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