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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0日 星期日

當事人之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


【概述】


當事人要求法院為一定行為之意思表示
→聲請或聲明
法院有准、駁之問題
聲明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
審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行使闡明權


當事人將事實上之狀態或法律上之意見向法院為報告之觀念通知
→陳述或主張
不生法院對之為准、駁之問題
有用語不明之情形,倘不足以推知其真意時,審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行使闡明權


【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之訴訟行為,如係要求法院為一定行為之意思表示者,為聲請或聲明;僅係將事實上之狀態或法律上之意見向法院為報告之觀念通知,則為陳述或主張。當事人單純之陳述或主張,尚不生法院對之為准、駁之問題。
次按,當事人如對訴之撤回合法與否,發生中間之爭執,法院審查後認訴之撤回合法,其經當事人為續行訴訟之聲請者,應以裁定駁回當事人此項聲請,並於理由項下說明撤回合法之意旨,俾當事人得就此裁定循抗告程序救濟。
又當事人向法院所為意思表示或陳述、主張,容有用語不明之情形,倘不足以推知其真意時,審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行使闡明權,令其敘明之,尚不得依該真意不明之用語,遽為裁判。」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


【關鍵字】

闡明權、陳述或主張、聲請或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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