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袋地通行權爭議案件,法院如認一方得依民法第787條、第786條請求,宜行使闡明權,賦與上訴人提起反訴以請求支付償金,或被上訴人以附條件同時履行聲明為請求之機會。
【民事判決】
「此外,除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生之通行權係無須支付償金外,其餘袋地通行權均須支付償金,另通過他人土地設置管線亦然。為利紛爭一次解決,倘法院仍認被上訴人得依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七百八十六條規定為請求,宜行使闡明權,賦與上訴人提起反訴以請求支付償金,或被上訴人以附條件同時履行聲明為請求之機會,俾免於被上訴人通行權及設置管線倘經勝訴判決確定後,另生支付償金之爭訟,併此指明。」
「此外,除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生之通行權係無須支付償金外,其餘袋地通行權均須支付償金。為利紛爭一次解決,法院宜行使闡明權,賦與被上訴人提起反訴以請求支付償金,或上訴人以附條件同時履行聲明為請求之機會,俾免於上訴人通行權倘經勝訴判決確定後,另生支付償金之爭訟,併此指明。」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
【關鍵字】
闡明權、袋地通行權、反訴請求償金、附條件同時履行、紛爭一次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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