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原告在第二審為合法的訴之變更,第一審就原訴所為之裁判,應因合法的訴之變更而當然失其效力,第二審僅得就變更之新訴審判,不得就第一審之原訴更為裁判。
【民事判決】
「按原告將原訴變更時,法院以其訴之變更為合法,而原訴可認為已因撤回而終結者,應專就新訴裁判;其在第二審如為合法的訴之變更,第一審就原訴所為之裁判,應因合法的訴之變更而當然失其效力,第二審僅得就變更之新訴審判,不得就第一審之原訴更為裁判。
本件原審認被上訴人就備位聲明所為訴之變更,即請求上訴人移轉系爭應有部分為合法,依上開說明,第一審就原訴所為裁判應失其效力,原審竟諭知將第一審駁回其該部分之訴之判決予以廢棄,已有違誤。」
本件原審認被上訴人就備位聲明所為訴之變更,即請求上訴人移轉系爭應有部分為合法,依上開說明,第一審就原訴所為裁判應失其效力,原審竟諭知將第一審駁回其該部分之訴之判決予以廢棄,已有違誤。」
「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其變更之訴與原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應予准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之規定自明。揆其立法意旨,乃基於訴訟經濟、尊重當事人程序主體權及程序處分權之原則,放寬訴之變更要件,俾變更之請求得在同一訴訟程序,利用既有之訴訟及證據資料,避免另行起訴及法院重複審理,造成程序浪費,以期能一次解決紛爭,貫徹保護當事人程序權之精神。第二審法院苟認該訴之聲明變更為合法,應專就變更之新訴為裁判。」
「按原告將原訴變更時,法院以其訴之變更為合法,而原訴可認為已因撤回而終結者,應專就新訴裁判。
查被上訴人於原審將原聲明上訴人應給付陳蓮淑八百萬元本息,變更為命上訴人給付陳蓮淑代償款四百萬元本息、給付被上訴人尾款四百萬元本息,其中請求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尾款本息部分,聲明給付對象不同,核屬變更聲明而為訴之變更,原審既認為合法,則在第一審之訴訟繫屬即因訴之變更而消滅,第一審所為判決,自當然失其效力,原審僅得就變更之新訴為裁判,不得就第一審之訴更為裁判。原審見未及此,竟廢棄第一審之判決,於法自有違背。」
查被上訴人於原審將原聲明上訴人應給付陳蓮淑八百萬元本息,變更為命上訴人給付陳蓮淑代償款四百萬元本息、給付被上訴人尾款四百萬元本息,其中請求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尾款本息部分,聲明給付對象不同,核屬變更聲明而為訴之變更,原審既認為合法,則在第一審之訴訟繫屬即因訴之變更而消滅,第一審所為判決,自當然失其效力,原審僅得就變更之新訴為裁判,不得就第一審之訴更為裁判。原審見未及此,竟廢棄第一審之判決,於法自有違背。」
「按原告將原訴變更時,法院以其訴之變更為合法,而原訴可認為已因撤回而終結者,應專就新訴裁判。
查上訴人將雲塔夏20吋亮面加大拉桿箱變更名稱為雲塔夏20吋拉桿箱,究係單純變更名稱抑變更訴訟標的?倘屬後者,原審既認上訴人變更訴訟標的為合法,則在第一審此部分之訴訟繫屬即因訴之變更而消滅,第一審就此部分所為判決,自當然失其效力,原審僅得就變更之新訴為裁判,不得就第一審此部分之訴更為裁判。原審見未及此,竟維持第一審此部分之判決,於法自有違背。」
查上訴人將雲塔夏20吋亮面加大拉桿箱變更名稱為雲塔夏20吋拉桿箱,究係單純變更名稱抑變更訴訟標的?倘屬後者,原審既認上訴人變更訴訟標的為合法,則在第一審此部分之訴訟繫屬即因訴之變更而消滅,第一審就此部分所為判決,自當然失其效力,原審僅得就變更之新訴為裁判,不得就第一審此部分之訴更為裁判。原審見未及此,竟維持第一審此部分之判決,於法自有違背。」
「按原告將原訴變更時,法院以其訴之變更為合法,而原訴可認為已因撤回而終結者,應專就新訴裁判。
查被上訴人於起訴時係基於分管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將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回復原狀,將土地交還被上訴人及損害賠償;
嗣於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具狀(見第一審卷㈡第三三九至三四二頁)變更為基於分鬮書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將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回復原狀,將土地交還被上訴人及損害賠償;
於原審又具狀(見原審卷㈡第一五七至一六○頁)變更為基於共有物之使用收益及共有人請求權之法律關係為請求,並變更訴之聲明為:上訴人應將系爭土地上之水泥地板、雜物及其他地上物全部除去回復耕地原狀後,將土地交還共有人全體,並連帶給付共有人全體九萬七千零六十元本息,及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將系爭土地交還共有人全體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共有人全體一千一百七十一元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
原審既認被上訴人於原審所為變更之訴為合法,揆諸前揭說明,自僅得專就新訴為裁判,乃原審見未及此,竟將第一審之判決廢棄,仍依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為判決,自有未合。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查被上訴人於起訴時係基於分管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將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回復原狀,將土地交還被上訴人及損害賠償;
嗣於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具狀(見第一審卷㈡第三三九至三四二頁)變更為基於分鬮書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將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回復原狀,將土地交還被上訴人及損害賠償;
於原審又具狀(見原審卷㈡第一五七至一六○頁)變更為基於共有物之使用收益及共有人請求權之法律關係為請求,並變更訴之聲明為:上訴人應將系爭土地上之水泥地板、雜物及其他地上物全部除去回復耕地原狀後,將土地交還共有人全體,並連帶給付共有人全體九萬七千零六十元本息,及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將系爭土地交還共有人全體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共有人全體一千一百七十一元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
原審既認被上訴人於原審所為變更之訴為合法,揆諸前揭說明,自僅得專就新訴為裁判,乃原審見未及此,竟將第一審之判決廢棄,仍依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為判決,自有未合。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按原告將原訴變更時,法院以其訴之變更為合法,而原訴可認為已因撤回而終結者,應專就新訴裁判。
查上訴人將其在第一審所為訴之聲明「確認上訴人就合利六號漁筏依補償發放要點之漁業損失補償二百九十一萬二千元領取權存在;被上訴人就合利六號漁筏依補償發放要點領得或可領得漁業損失補償時,應給付上訴人二百九十一萬二千元」,
於原審變更為「確認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就合利六號漁筏依補償發放要點之漁業損失補償於二百九十一萬一千五百四十五元範圍內之分配債權存在;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二百九十一萬一千五百四十五元及自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原審既認係訴之變更且合法,則上訴人在第一審之原訴訴訟繫屬即應因之消滅,依上說明,原審僅得就變更之新訴裁判,不得對第一審之原訴更為裁判。乃原審未注意及此,竟將第一審就原訴所為判決廢棄,駁回訴訟繫屬已消滅之原訴,自有違誤。」
查上訴人將其在第一審所為訴之聲明「確認上訴人就合利六號漁筏依補償發放要點之漁業損失補償二百九十一萬二千元領取權存在;被上訴人就合利六號漁筏依補償發放要點領得或可領得漁業損失補償時,應給付上訴人二百九十一萬二千元」,
於原審變更為「確認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就合利六號漁筏依補償發放要點之漁業損失補償於二百九十一萬一千五百四十五元範圍內之分配債權存在;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二百九十一萬一千五百四十五元及自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原審既認係訴之變更且合法,則上訴人在第一審之原訴訴訟繫屬即應因之消滅,依上說明,原審僅得就變更之新訴裁判,不得對第一審之原訴更為裁判。乃原審未注意及此,竟將第一審就原訴所為判決廢棄,駁回訴訟繫屬已消滅之原訴,自有違誤。」
「按原告將原訴變更時,法院以其訴之變更為合法,而原訴可認為已因撤回而終結者,應專就新訴裁判。本院六十六年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二○號判例參照。
查上訴人原請求命被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判決,
查上訴人原請求命被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判決,
嗣變更求為命被上訴人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之判決。則在第一審原訴之訴訟繫屬應因訴之變更而消滅,原審僅得就變更之新訴審判,不得就第一審之原訴更為裁判。原審見未及此,竟維持第一審就該原訴所為之判決,駁回上訴人該部分第二審上訴,於法自有違背。」
「按原告將原訴變更時,法院以其訴之變更為合法,而原訴可認為已因撤回而終結者,應專就新訴裁判。
原審既認上訴人在第一審所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因情事變更於原審變更為損害賠償之訴為合法,則在第一審原訴之訴訟繫屬,應因訴之變更而歸消滅,亦即第一審就原訴所為之裁判,應因合法的訴之變更而當然失其效力,原審僅得就變更之新訴審判,不得就第一審之原訴更為裁判。原審未見及此,竟維持第一審就原訴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已有違背」
原審既認上訴人在第一審所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因情事變更於原審變更為損害賠償之訴為合法,則在第一審原訴之訴訟繫屬,應因訴之變更而歸消滅,亦即第一審就原訴所為之裁判,應因合法的訴之變更而當然失其效力,原審僅得就變更之新訴審判,不得就第一審之原訴更為裁判。原審未見及此,竟維持第一審就原訴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已有違背」
「按原告將原訴變更時,法院以其訴之變更為合法,而原訴可認為已因撤回而終結者,應專就新訴裁判。
原審既認上訴人在第一審所為給付票款之訴,於原審變更為給付租金及損害賠償之訴為合法,則在第一審原訴之訴訟繫屬,應因訴之變更而消滅,亦即第一審就原訴所為之裁判,應因合法的訴之變更而當然失其效力,原審僅得就變更之新訴審判,不得就第一審之原訴更為裁判,原審見未及此,竟將第一審判決廢棄,並駁回可認為撤回之原訴,於法自有違背。」
原審既認上訴人在第一審所為給付票款之訴,於原審變更為給付租金及損害賠償之訴為合法,則在第一審原訴之訴訟繫屬,應因訴之變更而消滅,亦即第一審就原訴所為之裁判,應因合法的訴之變更而當然失其效力,原審僅得就變更之新訴審判,不得就第一審之原訴更為裁判,原審見未及此,竟將第一審判決廢棄,並駁回可認為撤回之原訴,於法自有違背。」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
【關鍵字】
第二審訴之變更、第一審之裁判當然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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