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倘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法院得依職權酌減。
若當事人抗辯其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提出之訴訟資料不能使法院明暸該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時,法院應運用訴訟指揮權與闡明權,令當事人為必要之陳述及聲明證據,再命兩造為充分完全之辯論,再參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確定當事人間所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
法院不能徒以債務人未能舉證證明違約金之約定過高,作為不予酌減之論據。
【民事判決】
「按違約金之約定,乃基於個人自主意思之發展、自我決定及自我拘束所形成之當事人間之規範,本諸契約自由之精神及契約神聖與契約嚴守之原則,契約當事人對於其所約定之違約金數額,原應受其約束。惟倘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為避免違約金制度造成違背契約正義等值之原則,法院得參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依職權減至相當之金額(本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八○七號、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六一二號判例參照)。
又違約金過高之事實,依辯論主義之原則,固應由債務人主張之,惟在訴訟中,若當事人抗辯其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而所提出之訴訟資料不能使法院明暸該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時,法院應運用訴訟指揮權與闡明權,令當事人為必要之陳述及聲明證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項參照),再經由調查證據之程序將調查證據之結果,依同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命兩造為充分完全之辯論,再參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確定當事人間所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不能徒以債務人未能舉證證明違約金之約定過高,作為不予酌減之論據。
本件上訴人裴偉於原審辯稱:伊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難與壹傳媒公司等量齊觀,一百萬元之違約金對伊顯然過高等語(原審卷一三頁),原審未遑令其為必要之陳述及聲明證據,及將調查證據之結果,命兩造為充分完全之辯論,再參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認定關於裴偉所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即徒以其未能舉證證明違約金有何過高之情形,遽為裴偉不利之論斷,不惟速斷,且判決理由亦屬不備。裴偉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利於己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又違約金過高之事實,依辯論主義之原則,固應由債務人主張之,惟在訴訟中,若當事人抗辯其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而所提出之訴訟資料不能使法院明暸該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時,法院應運用訴訟指揮權與闡明權,令當事人為必要之陳述及聲明證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項參照),再經由調查證據之程序將調查證據之結果,依同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命兩造為充分完全之辯論,再參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確定當事人間所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不能徒以債務人未能舉證證明違約金之約定過高,作為不予酌減之論據。
本件上訴人裴偉於原審辯稱:伊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難與壹傳媒公司等量齊觀,一百萬元之違約金對伊顯然過高等語(原審卷一三頁),原審未遑令其為必要之陳述及聲明證據,及將調查證據之結果,命兩造為充分完全之辯論,再參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認定關於裴偉所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即徒以其未能舉證證明違約金有何過高之情形,遽為裴偉不利之論斷,不惟速斷,且判決理由亦屬不備。裴偉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利於己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
【關鍵字】
闡明權、訴訟指揮權、違約金過高、職權酌減、未能舉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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