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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8日 星期四

發票人對於原因事實及票據真正均不爭執,僅主張票款已因清償抵銷而消滅,應由發票人負舉證責任。時效完成債權並不因此消滅

 【概述】

發票人對於執票人主張之原因事實及票據之真正均不爭執,僅主張票款已因清償抵銷而消滅,應由發票人負舉證責任


消滅時效完成後,僅使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至債權人之請求權或債權並不因而消滅,尚不得依此而得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民事判決】

「按發票人對於執票人主張之原因事實及票據之真正,並不爭執,而主張票款已因清償抵銷等原因而消滅者,則舉證責任應由發票人負之(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389號判決先例參照)。
查,上訴人主張前於92年9月14日向被上訴人買玻璃品,遂開立系爭本票以供抵押之用等節,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07頁),是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上開玻璃品之貨款已可確定。
惟上訴人主張其已清償上開貨款等語,此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揆諸上開說明,應由上訴人就已清償完畢之事實,舉證證明之,然上訴人迄今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其主張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顯屬無據。
㈢又按消滅時效完成後,僅使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至債權人之請求權或債權並不因而消滅(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10號判決參照)。查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惟此僅係上訴人得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主張時效消滅而拒絕給付,尚不得依此而得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準此,上訴人請求確認被被上訴人對於系爭本票因罹於時效而債權不存在,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被告於協調過程中,亦容任建成等人對原告當時所處環境,形成一個不利於原告之交易上不利地位與事實上不利環境,甚至,又以「他不寫,我們把他綁起來」(見本院卷第20頁)、「拿七七乳加塞他肛門,幹你」等語(見本院卷第20頁),助勢本來已經於原告而言,屬於交易地位不利之環境,更顯不對等,足認被告主觀上對於建成等人不法侵權行為有所認識,而利用建成等人形成類如自己手足之延伸,干擾原告本應享有之對等交易環境,當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是本件原告之撤銷權因除斥期間屆滿而不得行使,仍得依民法第198條之規定,主張於該期間經過後拒絕履行,則伊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實已解為不認同此債務而拒絕履行系爭本票及系爭借據之債務,伊主張該債務已不存在,應有理由
㈤末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系爭本票及系爭借據之債權債務關係,既經原告依民法第198條規定拒絕履行,且被告對原告亦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則被告請求原告返還系爭本票及系爭借據,應有理由。」
〔註:此則判決見解恐有違前則判決引用之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10號判決〕


【法條】

民法第198條


【關鍵字】

本票、貨款、清償抵銷、消滅、舉證責任、時效完成、拒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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