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法扶律師擔任辯護人若於上訴書狀陳稱自己能力難以承擔死刑案件之辯護(藉此凸顯被告未受到有效辯護之協助?),最高法院發回時,可能會特別發函請法扶審慎衡量是否繼續指派該律師擔任被告之辯護人。
【刑事判決】
「另:本件辯護人劉繼蔚於其所提上訴補充理由㈢狀、補充理由㈤狀一再陳稱其雖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為原審及第三審辯護人,然其非法律本科系出身,除通過國家律師高考取得職業資格外,對於刑事法學之鑽研、貢獻,殊無尺寸之功,難認足以相應承擔辦理死刑案件辯護之能力等旨,
是考量整體辯護效能,及為保障上訴人在審判程序上受適格律師協助之辯護倚賴合法權益,案經發回後,倘仍須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為上訴人指派辯護人,則應審慎衡量是否仍指派劉員擔任上訴人之辯護人。又本院已另檢附劉員相關辯護理由狀函請原指派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參酌,附此敘明。」
【法條】
【關鍵字】
死刑案件、能力、尺寸之功、非法律本科系出身、法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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