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於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時,業經合法委任律師提出,嗣後始解除律師委任者,不論其解除委任係雙方合意或單方片面提出,法院應先定一定期間命其另行委任律師以為補正,如當事人逾期仍未補正,始得予以駁回。
【刑事判決】
「按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該條之立法理由,係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故明定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案件,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程序始稱合法。
惟於聲請時業經合法委任律師提出,嗣後始解除律師委任者,不論其解除委任係雙方合意或單方片面提出,為保障聲請人訴訟上利益、使其明瞭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應先定一定期間命其另行委任律師以為補正,如當事人逾期仍未補正,始得予以駁回,以維其權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0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該法律座談會雖係針對聲請交付審判制度為討論,然修正後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僅係「聲請交付審判」制度之「換軌」,於強制律師代理部分並無修正,故該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應可援用於「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
惟於聲請時業經合法委任律師提出,嗣後始解除律師委任者,不論其解除委任係雙方合意或單方片面提出,為保障聲請人訴訟上利益、使其明瞭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應先定一定期間命其另行委任律師以為補正,如當事人逾期仍未補正,始得予以駁回,以維其權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0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該法律座談會雖係針對聲請交付審判制度為討論,然修正後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僅係「聲請交付審判」制度之「換軌」,於強制律師代理部分並無修正,故該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應可援用於「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
【關鍵字】
自訴、委任律師、嗣後解除委任、定期間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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