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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3日 星期二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如欲閱卷應向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概述】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如欲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偵查卷宗及證物,不論是否已向法院提出理由狀,均應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之


【刑事判決】

「按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又律師受第1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觀諸該條第3項於92年2月6日增訂時之立法理由明載:「有關交付審判之聲請(今已立法修正將交付審判制度適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之換軌模式),告訴人須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理由書狀,而為使律師了解案情,應准許其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但如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時,檢察官仍得予以限制或禁止,爰增訂本條第2項,以應實務之需要。委任律師聲請法院將案件交付審判,應向法院提出委任書狀,受委任之律師聲請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亦應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委任書狀」。
又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5點亦規定:「律師受告訴人委任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如欲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偵查卷宗及證物,不論是否已向法院提出理由狀,均應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之。律師如誤向法院聲請,法院應移由該管檢察官處理。該卷宗或證物如由法院調借中,法院應速將卷證送還檢察官。法院如知悉律師聲請閱卷,於裁定前,宜酌留其提出補充理由狀之時間。法院如需向檢察官調借卷證時,宜考量律師閱卷之需求,儘量於其閱畢後再行調借,以免卷證往返之勞費」。
另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2點第1項規定:「律師受告訴人委任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如欲檢閱、抄錄或攝影偵查卷宗及證物,不論是否已向法院提出理由狀,均應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之。該卷宗或證物如由法院調借中,檢察官應通知調借之法院速將卷證送還,俾便於律師聲請閱卷」。
……經查:㈠抗告人因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如認有閱卷或複製光碟之必要,依前揭說明及規定,應委任律師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於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時,並同時聲請閱覽該案偵查卷宗及證物,法院是否將聲請移至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僅為便民措施,由法院幫忙將律師之聲請狀轉交予該管檢察官,非法院依法得准予抗告人閱卷。至檢察官於受理閱卷聲請後之決定及卷內資料是否涉及偵查不公開或有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事項情形之判斷,均屬檢察官之職權行使,法院不得代檢察官決定,抗告人據此聲請法院同意閱覽卷宗、證物,確屬於法不合。
㈡查本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為合議案件,依據法院組織法第101條之規定應經評議決定裁判內容,評議後裁定之主文、理由即已確定,再由受命法官依據評議結果撰寫裁判書類,復送交審判長、陪席法官審閱,茲原裁定之作成日期既為「114年1月16日」,依此合理期間推論,抗告人代理人於114年1月15日聲請閱卷時,確為評議後裁定作成送閱所需期間。」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5點


【關鍵字】

自訴、閱卷、合意案件、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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