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5年12月5日 星期五

網紅律師比比皆是,但見宣傳豐功偉業,傳述自己失敗經驗者幾希

【概述】

網紅律師比比皆是,但見宣傳豐功偉業,傳述自己失敗經驗者幾希。


【刑事判決】

至檢察官另出具論告書,以:被告於一審判決後接受媒體訪問,竟喊冤表示很倒楣,此有網路新聞資料可稽,可證被告歷經偵審程序後仍不知悔悟,若予以宣告緩刑,實不足收警惕之效,且本案所宣告之刑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等語,認不應予被告緩刑之宣告。
查,經本院訊問後,被告並不諱言上開受訪之情事,惟否認有所謂「喊冤」之情形,並稱後續曾要求記者更正,但記者僅為第二版文字之更正等語(關於新聞文字及被告就此之說明,本院整理詳如附表所示)。
就此,本院必須強調,基於偽證罪係處罰對於國家司法權之侵害,倘若被告一方面在訴訟程序中坦承犯行,另一方面卻首鼠兩端,對外表示冤曲,並企圖暗示係遭司法程序之不公對待,此種再次侵害司法權之行為,確實難以認定有悛悔之意,因而本院不得不就被告於原審判決後之受訪內容妥適性加以著墨。
本院認:被告聲稱係遭記者曲解其意,姑且不論是否如此,從附表新聞第一版文字內容所見,被告並未否認其有當庭認罪之情形,也未有明示或暗示其自白係因不正訊問而造成,本無從認其有無端妄指司法不公之情形
被告身為經營網路自媒體之律師,本院可以理解,基於專業形象及人設之保持,有淡化自己涉案情節之動機畢竟網紅律師比比皆是,但見宣傳豐功偉業,傳述自己失敗經驗者幾希,然而至少迄今尚未聞被告有利用自媒體或傳統媒體,攻擊偵審過程之出格行為。
此外,本院並考量原審係因被告偵查中坦承犯行,逕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為判決,而上開所謂「喊冤」的情節,發生時間係在本院第一審判決之後,第二審提出上訴理由狀表示仍然自白犯行之時間點(114年9月12日,參附件二)之前,
換言之,當時即令被告基於種種考慮,有擬在第二審程序中改採否認答辯之意,仍然是其合法訴訟權利之行使,更況乎其係在訴訟外表示有採取否認答辯之意,而最終於本院第二審審理中仍坦承犯行,形式上並未曾在同一時間為表裡不一之說法,究不能據此評價其行為係不知悔悟,因認考量上開各情,仍不能認其有不適宜宣告緩刑之情形,是檢察官所指,尚有未合,特此指明。


【法條】

刑法第168條


【關鍵字】

偽證罪、幫助犯、網紅律師、有沒有一個可能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雇主違法解僱,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概述】 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不生效力,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民事判決】 「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經預告於113年6月3日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為不合法,屬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致有損害被上訴人權益之虞。又觀諸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