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勞雇任一方初雖片面終止勞動契約,但嗣後倘依雙方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雙方就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趨於一致,即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民事判決】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無明文禁止勞雇雙方以資遣之方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勞雇任一方初雖基於其一方終止權之發動,片面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但嗣後倘依雙方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雙方就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趨於一致,即難謂非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受僱被上訴人擔任法務副理,月薪新臺幣(下同)6萬元。被上訴人嗣因上訴人工作表現不佳,未完成業務移交,並與上訴人協商調整特別休假日期發生爭執,經其法定代理人陳宇傑於112年10月5日下午向上訴人表示欲以資遣方式終止勞動契約,上訴人雖表示不同意,惟以其主動詢問被上訴人欲以何事由資遣,知悉被上訴人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2款為資遣事由,隨即自行完成資遣通報,主動辦理工作交接及退出勞保事宜,至同年月25日最後工作日領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止,從未向被上訴人表示反對以上開資遣方式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堪認兩造合意以勞基法第11條第2款之資遣事由於112年10月25日終止勞動契約,未見被上訴人有何利用強勢地位令上訴人為上開舉措之情事。縱令上訴人其後於同年月26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然以其仍於同年11月10日催討被上訴人給付資遣費觀之,仍無從推翻其前已與被上訴人達成以資遣方式終止勞動契約之合意。」
(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98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53條
【關鍵字】
合意終止、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足以間接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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