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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9日 星期五

共同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二者要件及法律評價並不相同,不容混淆,聲明亦不容混寫成一段

【概述】

共同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二者要件及法律評價並不相同,不容混淆,聲明亦不容混寫成一段。


【民事判決】

「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民法第271條前段定有明文;至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雖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僅因相關之法律關係偶然競合所致,債務人相互間並無所謂應分擔部分,二者要件及法律評價並不相同,不容混淆。
次按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或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審判長因定訴訟關係之闡明權,同時並為其義務,故審判長對於訴訟關係未盡此項必要之處置,違背闡明之義務者,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而基此所為之判決,亦屬違背法令。
查立山公司於原審聲明請求陳辰雄2人給付300萬元本息,如其中1人已為給付,另1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見原審卷五63、64頁),前段聲明屬共同債務之聲明,後段聲明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二者有所矛盾,其陳述、聲明顯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情事,原審審判長就此聲明不明瞭之情形,未遑令立山公司敘明或補充之,即依立山公司之聲明而為判決,其訴訟程序難謂無重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自屬違背法令。陳辰雄2人上訴論旨,雖未指摘及此,然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可議,陳辰雄2人上訴求予廢棄,即非無理由。」


【法條】

民法第271條


【關鍵字】

訴之聲明、不真正連帶、真正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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