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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5日 星期日

判斷有無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應以雇主所為終止意思表示發生效力之時點,是否在調解期間內為斷

【概述】

判斷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有無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之情事,應以雇主所為終止意思表示發生效力之時點,是否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內,為其判斷標準,並非以預告期間屆滿之時點為判斷標準。


【民事判決】

「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契約,並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為預告者,固因雇主行使終止權之行為附有始期,勞動契約於預告期間屆滿即始期屆至時,始發生終止之效力,惟雇主所為終止之意思表示是否發生效力,仍視其為對話或非對話,以相對人已否了解或通知已否達到相對人為斷,而與勞動契約發生終止效力之時點無關。是以,判斷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有無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之情事,應以雇主所為終止意思表示發生效力之時點,是否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內,為其判斷標準並非以預告期間屆滿之時點為判斷標準
⒉經查:被上訴人於111年8月4日當面通知上訴人兩造之勞動契約自同年月15日起終止,上訴人則拒絕於新進人員面談紀錄表簽名之事實,除為兩造所不爭執外(見四、㈢),並有該新進人員面談紀錄表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35至137頁),則被上訴人所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係以對話為之,並經上訴人即時了解,而於111年8月4日發生效力之事實,應堪認定。上訴人雖於同年月8日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惟被上訴人前此已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並發生效力,嗣兩造間之勞動契約自同年月15日起終止,係因預告期間屆滿所致,並非被上訴人於調解期間另有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是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云云,洵無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勞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法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


【關鍵字】

勞資爭議調解期間、冷卻期、意思表示、預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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