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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2日 星期一

繼續曠工三日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所稱『曠工』,係指勞工於應工作之日而未出勤,亦未請假而言。復查前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75年9月17日臺内勞字第443217號函釋:『繼續曠工係指工人於實際工作日之連續曠工而言,雖不能有例假休息日之間隔而阻卻其連續性,但該例假休息日不能視為曠工而併計於曠工日數中。』,爰有關所詢疑義,連續曠工三日者,該連續應不受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工請假獲准之日之阻卻。請貴局參考前揭說明並據個案事實予以釐清判明。」

勞動部113.5.28勞動關2字第1130061174號函


【關鍵字】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繼續、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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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方法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